党总支的职责一般是(一)负责全体党员、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培训的安排,组织党员、干部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以及上级党委的决议、决定。
(二)组织党员、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各项决议、决定,并向上级党委报告情况。
(三)对照党员标准,做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工作,对党员遵守党纪、政纪和国法情况进行监督。教育党员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。
(四)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,做好发展党员工作。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、教育和考察。按期交纳党费。
(五)定期听取党委、行政主要领导的业务工作情况报告,围绕中心工作和专项工作,组织党员活动,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。
(六)坚持群众路线,有事同群众商量,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。解决群众思想、工作、生活中的有关问题。
(七)按照上级党委的统一安排,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和民主评议党组织工作。加强班子思想、政治、作风、廉政等建设,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核心作用、组织作用和骨干作用。
(八)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。
党总支办公室是以上职责的具体实施和完成部门
党支部
释义:“党的支部委员会”的简称。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之一。
党章规定:“企业、农村、机关、学校、科研院所、街道、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,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,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。党的基层组织,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,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、总支部委员会、支部委员会。
设置党支部的基本要求是: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,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;
正式党员不足3人,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,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;
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,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,可成立临时党支部;
建立党支部的一般程序
1.向上级党委写出建立党支部的请示。请示的内容包括:建制单位的工作性质、人员数量等简要情况;现有正式党员、预备党员的数量,建立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;所建党支部的性质;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数和委员设置方案等。
2.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支部以后,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。
3.召开党支部委员会,等额提名或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、副书记,并对委员进行分工。
4.向上级党委写出党支部委员会组成的请示。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:选举支部委员会的依据;支部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的简要情况,包括时间、出席大会的党员情况、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差额情况、选举结果等;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书记;副书记的情况以及党支部委员的分工情况。
5.上级批复。党支部委员会开始工作,履行自己职责。
由支部的党员大会选举产生,任期两或三年。一般设书记、副书记及委员。一般正式党员三人以上,五十人以下的单位可设立党支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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